文:阎辉
设计任何研究方案都要根据前人或他人已有研究成果,以及自己初步研究资料,提出未来待验证的理论或学说,即研究假说。这也是某一项目方案欲加以验证(证实或证否)的、与现有认识有所不同的假设。
所谓科学研究,从某种意义上也可认为是一个不断提出新的假说和验证、修正或推翻已有假说,直至形成新理论的过程。假说的提出,在科研方案的设计中是中心环节,占有重要地位。
在各种科研项目申请中,能否提出有价值的假说也是衡量一份申请书创新性与科学性的最重要指标之一。然而,却有一些申请者对自己的研究假说是什么不甚了了,在申请项目时依赖于多选些检测指标或检测靶标,或热衷于采用新仪器、新试剂,以至于项目研究方案不明,“做到哪里算哪里”。
从笔者经历的各类科研项目评审经验看,申请书中出现最多的问题是缺乏明确的研究假说。很多人说了半天却没有说清楚究竟想证明什么问题。还有些申请者虽然也提出了自己的研究假说,但他们的研究假说缺乏合理依据既无文献依据,更无初步实验资料,往往臆测成分居多。笔者曾评审的一份项目申请书中,申请者提出“放射治疗后应用分子靶向治疗是否会出现记忆损伤”的假说,但对于该假说,申请者既未给出文献依据,更无自己的预实验初步资料支持,纯属臆测。研究假说决不是“瞎说”或“他说”,而是必须立足于全面的文献复习和自身工作积累及初步实验资料基础上的。
一些科研项目申请人忽视“研究假说”重要性的思想根源,可能与目前从国家级层面到省部级层面的各类项目申请书的格式设计有关。
目前国内绝大多数科研项目、科研基金申请书的格式中并没有单独设立“研究假说”这部分内容,而是将这一不可或缺的要件隐含在“研究内容”、“研究目标”等条目中。大多数申请者都自觉或不自觉、或显或隐地知道自己申请项目的研究假说是什么,但也有不少申请者忽视乃至忘记了自己的“研究假说”。
恩格斯说:“只要自然科学在思维着,它的发展形式就是假说。”因此,建议我们在各种科研项目招标、各类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的格式上作些调整,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的格式,单独设立“研究假说”条款,并相应取消“研究目标”要求。
另外,本人建议基金委微调科学基金项目评审流程,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加以修改,增加申请人与评审专家的互动环节。这样虽然会增加一些工作量,但为了不漏选优秀项目还是值得的。
比如通过基金委的中介(中枢)作用,让评审专家和项目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交流,将专家对申请项目不清楚的地方、没说明白的地方,乃至质疑和批评反馈给申请人,给申请人一个说明和申辩的机会。这样既能做到评、申双方互动,又能保持彼此匿名(“双盲”或“单盲”),以避免非学术因素干扰,这在技术上也不会存在什么问题。增加这样的互动环节对发现学术思想超前的优秀项目,减少误评误判,是非常必要的。
今天,正规的学术期刊对于投稿的论文都需经匿名审稿专家与论文作者几个来回的“提问—回复”,才能决定是否接受投稿的论文。与之相比,科研基金的批准立项更应该慎重行事。从欧美等国家这方面的实践经验看,对设立这样的互动环节会导致项目申请人对评审专家纠缠不清的担心也是多余的。
《中国科学报》 (2012-08-01 A3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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