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论著之外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和学术奖励”的正确理解
毫无疑问,论文不应该写在“二、论著之外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和学术奖励”,论文只能写在“一、代表性论著”里,只能写5篇。
有人提异议,说模板里有论文格式的。
我觉得模板里的格式是给“ 一、代表性论著(包括论文与专著,合计5项以内);二、论著之外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和学术奖励(合计10项以内)” 共同使用的,不应该理解成只是给“ 二、论著之外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和学术奖励(合计10项以内)” 使用的。否则的话就和“论著之外的”有矛盾了。
所以啊,“二、论著之外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和学术奖励”里只能写专利啊,奖励之类的,祝大家今年形式审查都通过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