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晗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决定〔2016〕61 号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相似度检查结果,辽宁某大学王晗 2016 年度申报的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稀散元素硒离子液体的 合成及催化选择性氧化研究(受理号 2160010472)”,其申请书 内容与他人已获资助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内容高度相似。经调查 核实,王晗利用与他人的师生关系获取到该人已获资助科学基金 项目申请书作为参考,将该份申请书稍作修改后以高度相似内容 擅自申报了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存在抄袭剽窃行为。
经 2016 年 9 月 12 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四 届九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2016 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中的申请须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 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 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取消王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 3 年(2016 年 9 月 12 日至 2019 年 9 月 11 日),给予王晗通报批 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6 年 11 月 2 日
http://www.nsfc.gov.cn/Portals/0/fj/fj20161212_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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