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元晓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决定〔2016〕57 号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相似度检查结果,河南某大学李元晓 2016 年度申报的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真胃灌注精氨酸对热 应激 致奶 牛肠 上皮 细胞 损伤 的保 护机 制研 究( 受 理 号 3167130637)”,其申请书内容与他人同年度申报的青年科学基金 项目申请书内容高度相似。经调查核实,李元晓在申报上述面上 项目的同时,伪造相关证明材料,以他人身份和高度相似内容重 复申报上述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其性质恶劣。
经 2016 年 9 月 12 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四 届九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2016 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项目指南》中的申请须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 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 定,决定取消李元晓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 6 年(2016年 9 月 12 日至 2022 年 9 月 11 日),给予李元晓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6 年 11 月 3 日
http://www.nsfc.gov.cn/Portals/0/fj/fj20161212_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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