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国家、自治区先后出台了《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15〕117号)等政策文件,要求从工作机制、制度规范、教育引导、监督惩戒等方面加快科研诚信建设。为推进我区科研诚信管理建设,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氛围,提高科研项目管理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从机制上约束和规范相关责任主体的行为,自治区科技厅制定了《宁夏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5章24条,对自治区科研诚信建设的管理进行了规范。
二、重点内容
(一)明确宁夏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定位、目标。
宁夏科研诚信管理旨在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充分尊重科技活动自身规律,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兼顾科研诚信评价对象的特点和科技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记录科研信用信息,激发与释放科技创新活力。
(二)科研诚信管理全覆盖
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环节贯穿于科研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在科研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验收、绩效评价等环节中开展信用管理工作。
(三)科研诚信管理实行承诺制度
各相关责任主体在申报科研项目前,项目承担单位应作出科研诚信承诺,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其进行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科研项目的必备条件,办法体现了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的原则。
(四)分类确定了信用等级与限制措施
对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信用进行累计评价,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正常、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五个级别,各责任主体默认信用等级为一般;连续5年无不良信用行为的为良好;连续8 年无不良信用行为的为优秀。对优秀、良好等级的单位赋予更多的项目管理自主权,对发生不良信用行为的采取不同限制措施。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终身追究”和“一票否决”,体现了惩治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高压态势,逐步引导各类科研责任主体强化科研诚信建设。
(五)明确科研诚信管理的职责分工
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不仅对科技主管部门的科研诚信建设责任予以明确,同时也对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法人单位进行了分工,办法内容注重了可操作性。具体为:
被投诉、举报的对象或申诉者为自然人的,由其所在的法人单位对小事对象和行为开展调查,出具调查报告。
被投诉举报的对象或申诉者为单位的,由自治区科技厅(或委托相关机构)对涉事对象和行为开展调查,出具调查报告。
(六)严格管理科研诚信信用信息
尊重科研不确定性规律,区别对待科研诚信与社会信用。将科研不良行为记录作为科技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监督和评估专业化支撑机构掌握使用,严格执行信息发布、查询、获取和修改的权限。
三、特色亮点
(一)科研诚信信用管理实行实行信用评级分类管理。在充分信任科研人员、尊重科研规律的基础上,对信用等级优秀良好的赋予更大的科研自主权,对一般失信的给予一定限制措施,对行为恶劣、影响较大的严重失信行向社会公布给予严肃惩戒。
(二)自治区科研项诚信管理实行全程留痕,可查询、可申诉、可追溯管理。科研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验收、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通过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信用模块管理,逐步建立自治区科研诚信信息库。
(三)自治区科研项诚信管理实行开放与交流。建立完善我区的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对科研人员、相关机构和组织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并逐步推动科研诚信信息与自治区信用共享平台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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