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吴国玉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决定〔2015〕39 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收到举报,反映四川某大学吴国玉 2014 年度申报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受理号 8140151362)中,研究基础部分所列入的 13 篇论文除 1 篇标注为“接受”无法证实外,其余 12 篇论文作者中实际均无吴 国玉的名字,但吴国玉将自己名字列入其中,涉嫌存在造假的问题。
经调查核实,吴国玉列入 2014 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受理号 8140151362)中研究基础部分的 13 篇论文,盗 用他人研究成果,将自己根本未署名的论文篡改自己为论文作者 之一(第一作者的 2 篇,第二作者的 3 篇,第三作者的 5 篇,第四作者的 2 篇,第五作者的 1 篇),造假行为属实,且数量大, 情节严重。
经 2015 年 3 月 25 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全 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 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 二款的规定,决定取消吴国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 4年(2015 年 3 月 25 日至 2019 年 3 月 24 日),给予吴国玉通报 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5 年 4 月 21 日
http://www.nsfc.gov.cn/Portals/0/fj/fj20161212_04.pdf
文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