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李晶抄袭剽窃他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并冒签他人姓名的处理决定
关于对李晶抄袭剽窃他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并冒签他人姓名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处〔2020〕7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收到举报,反映广西中医药大学李晶2019年度未获资助基金项目“基于苦劳汤探讨大鼠创伤创面肉芽组织bFGFmRNA、VEGFmRNA表达影响的研究”(受理号8196150473)申请书与其他单位人员2008年度获资助基金项目“MEBO/MEBT对慢性难愈合皮肤创面bFGF/VEGFmRNA表达影响的研究”(批准号30860356)申请书高度相似。
经调查核实,李晶2013年度、2014年度、2016年度和2019年度基金项目申请书均由他人代写,申请书内容抄袭自其他单位人员2008年度获资助基金项目申请书,且李晶在2019年未经他人同意将其列为项目组成员,并冒签他人姓名。
经监督委员会五届五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自然科学基金委2020年第9次委务会议决定,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取消李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2020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8日),给予李晶通报批评。
(备注:受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集中接收工作截止时间由原定的2020年3月20日延后至2020年4月20日;上述6份处理决定书涉及的6位当事人在2020年度集中受理期的申报资格已被取消。故上述6人在被取消申报资格期最后一年,集中受理期的申报资格不受影响。)
出处:http://www.nsfc.gov.cn/publish/portal0/tab434/info7868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