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葛海波等发表论文存在代写代投、数据造假、署名不实、擅标他人基金项目号 等问题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处〔2021〕47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南京中医药大学葛海波等被撤稿论文“H.-B. GE, S. CHEN, S.-R. HUANG, J. ZHU*. Long noncoding RNA ZFAS1 acts as an oncogene by targeting miR-193a-3p in human non-small cell lung cancer. European Review for Medical and Pharmacological Sciences. 2019, 23:6516-6523.”(标注基金号81473609)涉嫌学术不端问题组织开展了调查。
经查,论文第一作者葛海波自费委托第三方公司代做实验、代写代投论文,该论文存在数据造假问题。此外,葛海波还擅自将他人署为作者,擅自标注他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号。
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五届九次会议(生命医学专业委员会)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1年第七次委务会议审定,决定根据《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十三条,并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三项及第四项的规定,取消葛海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5年(2021年4月7日至2026年4月6日),给予葛海波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21年4月25日